何莹开设赌场案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6)湘1124刑初14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莹,女,1991年2月12日出生,湖南省道县人,小学肄业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道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5年12月16日被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6年7月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指定辩护人刘俊良,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以永道检刑诉[2026]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6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雷洋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刘俊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5月至2025年4月,彭某(另案处理)在网上搭建“趣乐互娱”(又称“友闲互娱”、“永乐互娱”)软件APP,该网络平台是一个具有充值和提现功能的网络赌博平台,该平台设有跑得快、道州麻将、红中麻将等赌博项目,玩家通过代理会员邀请下载“趣乐互娱”软件APP、由代理会员充值上分下分参与赌博。该赌博平台玩家的下级会员参与赌博,无论输赢,上级代理获得一定比例的抽水。彭某通过后台赋予蒋某(另案处理)“盟主”身份后,蒋某在“趣乐互娱”上组建一个亲友圈,在软件系统中设置代理身份(拉人、水钱抽成等)、抽水分成比例等权限:开始发展下级代理招募赌客在该平台赌博,赌客通过代理邀请下载“趣乐互娱”APP下载链接,由代理提供某平台二维码收款帮助赌客充值,上、下分的分数对应相应的充值、取现金额。
2022年至2025年4月,被告人何某在“趣乐互娱”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并发展赌客会员某甲、某乙、某丙等人在该平台赌博。被告人何某帮助上、下分充值提现,并从中抽水分成。经鹏盛会计事务所司法会计鉴定,何某最大层级1级,下级对局191513次,佣金是82542.103元。何某供述其担任代理期间获利约5万元。
2025年12月16日,何某主动到道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何某某银行尾号6060账户于2026年5月14日被道县公安局冻结,卡内余额45530.10元系何某退出违法所得金额。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提取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何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何某积极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调整量刑建议后,建议对被告人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本案定性无异议;2、被告人何某系初次犯罪,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风险,在本案中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质证、确认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何某手机某平台截图一张、数据分析说明、湖南云电司法鉴定所于2025年5月19日作出情况说明、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某银行业务单、何某持有某平台(包含周某某平台)支付账单与赌客数据表比中对手交易分析,道公(网)勘[2025]001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鹏盛会计事务所湖南分所鹏盛(湘)专审字[2026]00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某甲、某乙、某丙、某丁的证言,何某(某平台号:W75××××610)与某甲(某平台号:hlh×××××××302)2022年8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的交易明细、何某(某平台号:W75××××610)与某乙(某平台号:vxy××027、hmz15855)2022年6月21日至2024年12月30日的交易明细、何某(某平台号:W75××××610)与某丙(某平台号:zhy××××628)2022年8月28日至2025年4月15日的交易明细、2022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2日某乙某平台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综合考虑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且参与赌博的人员在“趣乐互娱”APP以小额赌博为主,故不宜认定情节严重。因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主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从轻、从宽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何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及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可以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何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道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何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李 攀
人民陪审员 张继红
人民陪审员 潘贵军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