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首页工作联系
刑事判决书

焦兴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2021)鲁06刑初字第511号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鲁06刑初字第51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兴(化名牛青山,绰号大牛、老四、山哥),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龙口市北马镇东北村149号。被告人焦兴于2019年12月3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龙口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以烟检刑诉〔2021〕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兴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兴(化名牛青山,绰号大牛、老四、山哥)系跨境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长期组织、策划实施各类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1、走私普通货物犯罪:非法在边境水域从事跨境走私活动,购置、使用多艘高速快艇,利用边境水域实施走私运输,涉嫌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多次策划、安排、组织人员通过边境水域非法偷越国(边)境,涉案情节严重。

3、抢劫罪:指控被告人涉嫌实施暴力劫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4、非法持有枪支罪:指控被告人非法私藏、持有制式枪支。

公诉机关遂对被告人焦兴以四罪提起公诉,请求法院依法数罪并罚判处。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焦兴所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二十五年,并处罚金。

二、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焦兴(化名牛青山,绰号大牛、老四、山哥)系涉案跨境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该案侦查阶段仅抓获首要分子焦兴到案,其余涉案集团成员尚未归案。

另查明:被告人焦兴于2019年12月31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经本院开庭审理,控辩双方举证、质证,综合全案证据审查认定:

被告人焦兴组织人员经由边境水域偷越国(边)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兴走私普通货物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因现有案卷材料事实不清、证据链条不完整,未达到刑事定罪标准,本院依法不予认定。

再查明,侦查机关在本案侦办过程中,依法扣押涉案财物如下:

1、被告人焦兴涉案银行账户内资金:人民币壹亿贰仟柒佰陆拾伍万叁仟捌佰陆拾伍元肆角贰分(¥127653865.42);

2、涉案珍贵动物制品:完整象牙2件,象牙雕刻小件净重5.1公斤;

3、涉案贵金属:黄金共计11.5公斤;

4、涉案车辆:丰田普拉多越野车一辆、丰田坦途皮卡车五辆、迈巴赫S450轿车一辆;上述车辆均无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无合法入关完税手续;

5、涉案船舶:改装高速快艇十五艘,均为三无船舶,无船舶登记、检验、备案等合法手续。

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资金、象牙制品、黄金、车辆、船舶系被告人焦兴所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

三、本院认为

被告人焦兴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经由边境水域非法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该项罪名指控成立,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走私普通货物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人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但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走私普通货物、抢劫、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不予认可,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系基于四项指控罪名一并作出。因走私普通货物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故对该量刑建议不予采纳。结合本案查明事实、被告人犯罪地位、自首情节,依法对被告人裁量刑罚。

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地位、犯罪情节、自首量刑情节及全案案情,依法对被告人裁量刑罚。

四、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兴(化名牛青山,绰号大牛、老四、山哥)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壹亿贰仟柒佰陆拾伍万叁仟捌佰陆拾伍元肆角贰分(¥127653865.42)、完整象牙2件、象牙雕刻小件5.1公斤、黄金11.5公斤、丰田普拉多越野车一辆、丰田坦途皮卡车五辆、迈巴赫S450轿车一辆、改装高速快艇十五艘,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系本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违法所得。上述涉案财物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线索,由扣押机关依法移交检察机关另行审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

审 判 长:王汝娟

审 判 员:王记昌

人民陪审员:史隆基

2021年5月15日

工作联系

需要进一步沟通?

请通过工作 QQ 联系。

2054746389